主日學教材 親愛的


不要作假見證

 
親愛的,

「不可無故作假見證,陷害鄰舍。」(箴言二十四:28)

作「見證」的原意是重複的抄寫,寫出來的內容應該與原來一模一樣,這可供人比對,讓人公評。做見證,是為了真實。可是別人無法知道,原來的狀況,聽見不易判斷真偽。

我們的心要對準真實,不讓見證變偽證,甚至陷害別人。尤其當「汙點證人」時,要非常小心。汙點證人經常為了減輕自己的罪,把罪推給別人,使無辜者受罰。或是自己拿了賄賂,自願當汙點證人,將別人咬住,說他拿賄賂,以致讓對方入獄,自己沒事。

有時是設局陷害人,買通見證人,誣賴陷害人。我們的頭腦要清楚一點,良心敏感一些,不要去當誣賴人的角色,也不要將自己失敗的責任,推給別人,以求自保。上帝知道這一切,祂給偽證者的審判,將超過世人所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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