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水質

灌農業環境監測與保護


灌溉水量是農業生產的根本,灌溉水質是保障農業生產品質的基礎。因此,維護農業所種,保護消費者所食,除了足夠的水量,也需要經常監測灌溉水質。


水質監測項目,主要包括鹽害、鹼害、過多的氮害與重金屬害等,目的在保護灌溉水、土壤、作物與地下水的品質,以免劣化。台灣早期灌溉水質皆屬良好,但是隨著工業發展,都市人口集中,畜牧業興起,自民國六十年代初期,工業、民生與畜牧污水大量排入灌溉渠道,也開始有維護灌溉水質的必要。


污水引來糾紛與農業環境的劣化,民國六十四年第一次調查發現八十五萬公頃的農業灌區,有六萬公頃的農業用水已受到污水影響。民國六十六年,農復會(現行政院農委會)開始結合農業水利單位與學者進行灌溉水質維護管理之工作。首先於該年,在彰化、桃園推行灌溉水質污染監測處理試辦,進而在民國六十七年省政府公告「台灣省農業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與「工廠、礦場、畜牧場廢水排放農田灌溉系統限制事項」,並在民國六十八年推動灌溉水質監測到全省各農田水利會。而後以長期盆栽實驗評估灌溉水質管理限值,並進行田間污染水對土壤長期潛變劣化,與嚴重污染地區水―土―作物之分析調查。


灌溉水質監測點分佈在全省各主要灌溉渠道,監測分為初驗與複驗兩種。初驗檢查水樣之電導度、酸鹼值與水溫。不合灌溉水質標準之水樣,再送到高雄、彰化、石門農田水利會的水質實驗室分析重金屬、氮與其他水中主要陰陽離子。對於水質不合格者,則會同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對排放污水到渠道之排洩戶採水分析,若不合放流水標準,則要求限期改善、改道或取締、告發。並同時對灌區內之作物損害進行評估、調查。


農委會每年開辦灌溉水質管理訓練班,教育水利人員。每二個月也會同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各地灌溉水質分析結果,對於水質嚴重污染地區進行現場探勘,以輔導加強監測。每年也出版灌溉水質監測結果,並逐年將各監測點以地理資訊系統呈現,且將歷年監測數據電腦化,予以彙整。


這些二十多年以來的累積數據,已經成為近年來農業水質與環境評估最重要的資料檔之一。例如民國九十一年,環保署在調查台灣土壤重金屬污染地區的位置時,其主要的依據即歷年來發生重金屬污染之灌溉水質監測點所包括的灌區,並發現台灣重金屬含量偏高之土壤或作物,並不是天然地質的重金屬含量偏高,而是灌溉水先遭受污染,再流到田裡所造成。所以管制土壤污染或作物污染,必須先從灌溉水質的監測與管理著手,方具功效。


此外,在多次的農田污染事件中,農田水利會因為長期進行水質監測,能夠證明農業水、土、作物都是在污染事件中的受害者,而非渠道輸送污水進入田間的污染仲介者。但是由於農田水利祇是公法人團體,對水污染不具公權力的取締權,祇有向地方主管機關的告發權,若地方主管機關執行不力,所有的監測對於水質保護的成效就很有限。不過多年來,藉此監測系統,讓一些污染嚴重業者遷廠、改善生產流程、專管排放至排水溝、或設置污水處理措施,其調查結果也成為許多環境污染仲裁案的科學依據來源。


自民國六十八年以來,農業灌溉水質監測肩負保障農業環境第一線的任務,但是也有四大困難:
第一、農業主管機關與各農田水利會未有「灌溉水質專辦」的職缺,以致缺乏專人負責,「灌溉水質實驗室」也無正式人員的職缺。多年來,農田水利會也未認為灌溉水質監測為其必要性之工作,而一直以計畫性質在推動。
第二、在精省之後,「台灣省農業灌溉用水標準」失去行政法源的依據。其實每一種用水都應該依其標的,有其標準。
第三、政府環保主管機關,未視農業單位的水質監測為台灣環境保護的助力,反常當作行政上的責任推託。
第四、社會誤將水質監測視為經濟發展的對抗,成為現場第一線監測人員之人情與行政上的壓力。
這些困難或許會使保護農業灌溉水質的監測工作難以繼續執行,那將是未來台灣農業環境與廣大消費者的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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